|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5-0001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2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5-12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顺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 合格 严重黑 程持续 管部门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5-00019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2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5-12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顺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 合格 严重黑 程持续 管部门 |
雨环罚字〔2021〕3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顺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RW4FM65
法定代表人:陈邦挺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中路322号6栋
马鞍山市顺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20年11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检测报告的行为,后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和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又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问询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0年8月26日,皖E50609、皖EB6868,检测过程持续冒严重黑烟,出具了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2.2020年9月22日,皖EDV398,检测过程持续冒严重黑烟,出具了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3.2020年10月12日,皖EAN769, 检测过程持续冒严重黑烟,出具了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4.2020年10月24日,皖EN8783,检测过程持续冒严重黑烟,出具了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关于马鞍山市顺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整改通知》(马环察【2020】22号)、2020年12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的《约谈记录》、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1年3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3日内提出了相应的陈述申辩意见,对我局提出的你公司违反相关环保法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提出了3点意见,归纳如下:
1、系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
2、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成本增加,经营压力增大;
3、公安部门“放管服”改革扩大了机动车免检范围和频次,导致机动车上线应检数量减少一半。
我局经法制审查复核认为:
1、你公司多次对多辆尾气检测过程持续冒严重黑烟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已不能算初次;且及时纠正,是行为人发现行为违法的自我主动纠正,不是执法人员发现后的纠正。
2、企业经营困难,不是环保法定从轻处罚的理由。但可以考虑给予你公司分期缴纳罚款。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积极整改的行为及实际困难予以认可,我局在对你公司进行处罚告知时,也已经充分考虑到了你公司积极整改的态度和疫情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因此决定维持原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21〕4号)、送达回证,你公司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的相关规定,你公司自2020年8月始,连续多次对多辆尾气检测过程持续冒严重黑烟的汽车,出具了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元整(小写:¥2200元);
上述两项合计,共计罚款壹拾玖万零贰佰元整(小写:¥:1902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支行
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公章)
2021年5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