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4-0001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2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20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 有效性: | 有效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4-00013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2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20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雨环罚字〔2021〕1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1-1)
法定代表人:余斌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
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21年3月9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雨山分局、雨山经开区,对2019、2020年工业园区排查问题“回头看”,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喷漆车间无废气收集设施,车间内油漆味巨大,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外地面有严重的喷漆痕迹。
2.企业未提供油漆使用、转移台账记录。
3.2021年3月11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车间内焊接工序未使用移动收尘净化设施,焊烟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马杰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21〕3号)及送达回执;4、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马杰明的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勘察取证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3日内提出了相应的陈述申辩意见,对我局提出的你公司违反相关环保法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希望能减轻处罚。考虑到你公司后期能积极整改,加上疫情过后,国家“六稳”“六保”政策的扶持,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21〕2号)及送达回执、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雨山环罚告字〔20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相关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任何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小写:¥7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支行
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公章)
2021年4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