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4-00006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查(扣)〔202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15 | 名 称: | 扣押决定书(王*子) |
| 关 键 词: | 查封(扣押)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4-00006 |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查(扣)〔202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15 |
| 名 称: | 扣押决定书(王*子) |
| 关 键 词: | 查封(扣押) |
雨环查(扣)〔2021〕1号
扣押决定书
王*子:
身份证号码:************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鑫福家园
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运输固体废物到向山镇南庄村,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车辆(皖E19977) 予以暂时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车辆就地存放于向山镇政府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车辆。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扣押清单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3月15日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查封、扣押清单
被扣押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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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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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 |
1 |
皖E19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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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山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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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清单,设施设备与实物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