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3-00022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26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江南鞋业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江南鞋业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3-00022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26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江南鞋业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江南鞋业有限公司 |
雨环责改〔2021〕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市江南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661111N(1-1)
法定代表人:陈兆飞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西路128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9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固废科联合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及雨山经开区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3月18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又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核和问询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企业于2010年申报《年产15万双劳保皮鞋生产项目》环评报告,并获得审批,但后期一直未进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就持续投入生产;
2.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堆放较多的废胶桶,危险废物转移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申报登记,处置去向表述不清;
3.暂存库无规范化的标志标识,出入库台账记录严重缺失,不能与实物相对应;
4.制鞋粘胶过程中,废气有收集,但后续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存在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的嫌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一)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项目进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待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产。
(二)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三)规范建设危废暂存库,完善危废识别标志标识。
(四)提供胶粘剂的成分表,并根据成分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VOCs气体收集、处理,如需收集处理,应尽快安装处理设施,保证VOCs达标排放。
以上整改要求限期于2021年4月5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雨山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和我局将共同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