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3-00020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2-07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探设计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探设计有限公司 | ||
| 有效性: | 有效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3-00020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2-07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探设计有限公司) |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 键 词: |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探设计有限公司 |
雨环责改〔2021〕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1-1)
法定代表人:许传华
地址: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塘路66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1日,我局曾就你公司化工污水处理厂存在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上传问题进行过约谈,要求你公司在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但你公司未能如期完成,也未就相关情况向我局说明。2021年1月18日,我局给你公司下达了环境监察意见,要求你公司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方案,月底前完成整改,你公司仍然置若罔闻。
2021年2月3日、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随机检查和问询调查,发现你公司仍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污水处理系统在运转,但排水口并没有处理过的水排出,说明污水处理系统在空转;
(2)自动监测平台仍未与市局联网、上传数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完成自动监测平台与市局的联网,据实上传数据,以免被再次通报。
2、集思广益,扩大污水收水来源,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可持续运转。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雨山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和我局将共同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