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3-00019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16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3-00019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16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雨环责改〔2021〕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市双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1-1)
法定代表人:余斌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9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雨山分局、雨山经开区,对2019、2020年工业园区排查问题“回头看”,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喷漆车间无废气收集设施,车间内油漆味巨大,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外地面有严重的喷漆痕迹。
2.企业未提供油漆使用、转移台账记录。
3.2021年3月11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车间内焊接工序未使用移动收尘净化设施,焊烟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喷漆工序作业,未完善喷漆工序污染防治措施前不得在厂区重新开始喷涂作业。增加焊接工序移动收尘净化装置并使用,加强生产现场环境管理。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1年3月30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雨山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和我局将共同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