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101-00014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雨环责改〔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1-14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日月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责令改正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101-00014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雨环责改〔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1-14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日月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日月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116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1-14  16:44

雨环责改〔2021〕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市日月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72800913E(1-1)

法定代表人:白庆荣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元月9日、1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会同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存在明显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建不符,你公司原环评文件批复中有3条生产石子加工线,加工工艺均为简单的破碎筛分。但你公司后期擅自将3#生产线改为洗砂作业,跟原环评文件相比,生产产品有变化,3#线生产加工工艺有调整,产生的污染物也有新增(尾泥),属于重大变动范畴。

(二)洗砂后的尾泥堆放在坡底已闭库的金鑫尾矿库及附近水塘边,水塘边地面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洗砂水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收集处理,肆意流淌,且部分洗砂泥浆水和尾泥压滤水经尾矿库防洪沟直接排入外环境,给尾矿库生态环境带来污染隐患。

(三)各类原物料露天堆放,存量巨大,高度过高且不覆盖;车辆进出轮胎冲洗槽无法正常使用,运输超载和抛洒滴漏问题严重。

(四)厂区内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完善,环评及批复要求破碎、筛分工序必须在密闭的厂房车间内,实际你公司只是皮带运输廊道密闭,厂区道路、堆场和地面未完全硬化,物料堆场未采取抑尘措施,粉尘随风起舞,污染严重。

(五)厂区虽建设有危废库,但危废管理制度不完善,危废台账、标识不全。自你公司2017年建成投产以来,从未向我局申报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有超期贮存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一)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水洗砂项目,拆除生产设备。

(二)对原堆放的物料进行削堆和全覆盖,只能出不能进。在物料清运过程中做好各项防尘、降尘措施,防止抛洒滴漏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三)清理场地固体废弃物,并对其进行科学规范处置。同时对场地环境进行彻底整治。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1年元月25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向山镇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元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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