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101-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雨环罚告字〔2020〕12号
成文日期: 2020-12-15 名       称: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101-000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雨环罚告字〔2020〕12号
成文日期: 2020-12-15
名       称: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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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3073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0-12-15  09:04

 雨环罚告字〔2020〕12号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28500278F

法定代表人:陶银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陶庄村

2020年7月18日,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7月20日、22日,我局对你公司再次现场核查和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2001年4月,违法建设印刷品生产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该生产线项目属于第十二类“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第30项“印刷厂;磁材料制品”中“全部”的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对该项目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营。

(二)你公司自2009年8月正式投入运营至今,一直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所有印刷工段,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吸附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放到大气中。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张应先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20〕17号)及送达回执;4、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张应先的身份证复印件;5、2020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督察问题转办单(马大气办〔2020〕10号)复印件1份;6、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按照皖环发【2020】2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环评制度,未依法办理印刷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就擅自投入建设,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但鉴于本项目在2009年8月就已建成投产,已过了法定的追诉期,本项不予处罚。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一直未建成,也一直未依法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就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且持续经营多年,属于违法情节较重的行为,但考虑到疫情过后,国家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扶持,决定予以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

(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前项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一错不二罚的原则,本项不再进行处罚。

三项合计,共计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你公司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小写:¥200000元)的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王继军                   电话:0555-2330802

地  址:雨山区行政中心南4楼413  邮政编码:243011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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