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1-0000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20〕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04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101-00002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20〕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04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 |
雨环罚字〔2020〕14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28500278F
法定代表人:陶银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陶庄村
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20年7月18日,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7月20日、22日,我局对你公司再次现场核查和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2001年4月,违法建设印刷品生产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该生产线项目属于第十二类“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第30项“印刷厂;磁材料制品”中“全部”的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对该项目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营。
(二)你公司自2009年8月正式投入运营至今,一直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所有印刷工段,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吸附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放到大气中。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张应先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20〕17号)及送达回执;4、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张应先的身份证复印件;5、2020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督察问题转办单(马大气办〔2020〕10号)复印件1份;6、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20〕12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按照皖环发【2020】2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环评制度,未依法办理印刷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就擅自投入建设,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但鉴于本项目在2009年8月就已建成投产,已过了法定的追诉期,本项不予处罚。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一直未建成,也一直未依法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就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且持续经营多年,属于违法情节较重的行为,但考虑到疫情过后,国家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扶持,决定予以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前项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一错不二罚的原则,本项不再进行处罚。
三项合计,共计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支行
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公章)
2020年12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