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2-0005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罚告字〔2020〕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1-13 | 名 称: |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行政告知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2-00057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告字〔2020〕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1-13 |
| 名 称: |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行政告知 |
雨环罚告字〔2020〕11号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QNU10P
法定代表人:魏国琪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
2020年9月25日、27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向山镇安环办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建材生产厂区内大气污染防尘、控尘等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未落实到位,环保除尘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2、石料、石粉露天堆放,且未采取覆盖措施;地面硬化不完全,防渗措施不到位;
3、车辆进出厂区无轮胎冲洗过程,生产和运输时厂区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020年10月9日,我局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对你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在2020年10月31日前做到: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维修并正常使用粉尘颗粒物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对皮带输送廊道进行全过程密闭。
2、对各类物料堆场设置围挡并进行全覆盖,补强地面硬化。
3、增设车辆进出厂区时的轮胎冲洗设施,对厂区采取有效控尘、抑尘措施。
2020年11月11日,我局会同向山镇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对前述各整改项置若罔闻,基本都没有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按照皖环发【2020】2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2020年10月9日下发《责令整改决定书》后仍不积极整改,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但鉴于疫情过后,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扶持,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你公司拟作出的合计罚款人民币 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 元)的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王继军 电话:0555-2330802
地 址:雨山区行政中心南4楼413 邮政编码:243011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