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2-0005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20〕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29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2-00054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20〕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29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
雨环罚字〔2020〕13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QNU10P
法定代表人:魏国琪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
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20年9月25日、27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向山镇安环办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材生产厂区内大气污染防尘、控尘等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未落实到位,环保除尘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石料、石粉露天堆放,且未采取覆盖措施;地面硬化不完全,防渗措施不到位;
车辆进出厂区无轮胎冲洗过程,生产和运输时厂区扬尘明显。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秦小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20〕19号)及送达回执;4、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秦小虎的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勘察取证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提出要求减免处罚的报告,对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
我局对你公司的整改方案予以认可,但你公司前期的违法事实确凿存在,且持续时间长,考虑到疫情过后,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扶持,我局拟适当减免部分处罚。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20〕11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2020年11月11日,我局会同向山镇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对前述各整改项置若罔闻,基本都没有落实。
按照皖环发【2020】2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2020年10月9日下发《责令整改决定书》后仍不积极整改,直到11月30日才提交整改方案。但鉴于疫情过后,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扶持,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支行
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公章)
2020年12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