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2-00015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0〕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16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徽中马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2-00015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0〕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16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徽中马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雨环责改〔2020〕2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安徽中马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GKW742
法定代表人:王忠辉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华山南路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6日、7日,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雨山经开区及相关专家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企业原环评无生产废水外排,实际增加生产工艺,新建污水处理站且有大量生产废水外排,应属于重大变更,但你公司并未进行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只是自行编制了一个变更说明,未向我局报备;
(二)污泥吨袋直接堆放于污水处理站内,未设置专门的暂存库,处置去向不明确;
(三)未规范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原油及废油、废油桶混合堆放于库内;暂存库内未设置导流沟、集液池;
(四)暂存库无规范化的标志标识,无环境管理制度、无出入库台账记录和危险废物管理及转移制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一)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新增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方可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三)规范建设危废暂存库,完善危废识别标志,并建立健全危废产生、暂存、转移去向台账,及时向我局进行申报。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雨山经开区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报经雨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或者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