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1222454/202012-00010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审计局 | 文 号: | 雨审〔2019〕8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4-19 | 名 称: | 关于印发雨山区审计局审计线索移送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825292 | 关 键 词: | 审计线索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审计局 |
| 索 引 号: | 791222454/202012-00010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审计局 |
| 文 号: | 雨审〔2019〕8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4-19 |
| 名 称: | 关于印发雨山区审计局审计线索移送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审计线索 |
| 政策咨询机关: | 雨山区审计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2825292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雨山经开区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交机制,根据审计署和省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发《雨山区审计局审计线索移送处理办法》,现将《雨山区审计局审计线索移送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2019年4月19日
雨山区审计局审计线索移送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案件线索移送处理行为,加大案件线索查处力度,促进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揭露违法违纪事实,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审法发〔2006〕66号)和国家审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区审计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移送处理的原则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处理范围,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人员党政纪责任、刑事责任的事项。
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必须坚持合法性、谨慎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应移尽移、协调充分原则,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一般要求能够做到定性、定损、定责、定人。
第三条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类别
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其它需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
(二)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等其他情节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事项;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或者下级政府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
第四条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条件和标准
(一)审计移送事项一般应具备明确的移送主体、明确定性依据,做到事实基本清楚、证据适当充分、有违法事实和资金金额、违法事实造成后果,适用法律法规等相应条件。
(二)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事项一般应查明以下事实和依据:
1、涉嫌犯罪主体、犯罪嫌疑人;
2、涉嫌犯罪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相关证据;
3、涉嫌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
4、涉嫌犯罪的发生地、实施地和结果地;
5、涉嫌触犯刑法等法律的具体条文。
(三)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事项一般应查明以下事实和依据:
1、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或其它情节的主体、责任人;
2、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或其它情节发生的时间;
3、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或其它情节的后果,以及相关证据;
4、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等规定的具体条文。
(四)移送中相关特殊情形的处理
1、移送事项的主要事实已经基本确定,因审计职权所限存在不能彻底查清且需要移送的,可以办理移送,但要在移送时予以注明。
2、对发现案件线索明显或重大违法事实已经基本查明,不应由审计机关进一步采取调查措施,虽存在“定性、定损、定责、定人”个别标准上不够明确,但接受移送对象认为已经基本符合移送条件,同意接受移送的,可以办理移送。
3、有关单位尚未明确同意接受审计移送的,在沟通协调工作未完成前,暂不做移送处理。
4、对情况复杂,不够移送标准的线索,报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先以口头或以书面进行会商移送,并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待接收移送单位根据移送线索进一步查证后、立案前再正式办理移送。
第五条 审计移送对象
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区分性质,选择不同的接受移送对象。
(一)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依照法律法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查处。
1、对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向被移送人所在单位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2、对发现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非因职务行为犯罪,或者按照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应当属于公安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一般应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送;
3、对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涉嫌主要犯罪线索的管辖机关移送,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同时移送;
4、上一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发现需要移送的事项,根据案件线索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也可以向该审计机关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二)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发现有关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1、根据被移送人所担任职务不同,应向涉及的被移送人所担任职务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2、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应当向担任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3、上一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发现需要移送的事项,根据问题线索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可以向该审计机关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向被移送人所在地党委政府(除了上级党委管理的人员以外)移送;
4、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且有关责任人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可以直接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提出对有关责任人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由被审计单位依纪依规做出相应处理的审计意见,一般不再另行办理审计移送。对于事实比较复杂、比较敏感的事项,不宜写入审计报告的,可以单独进行移送。
(三)审计机关发现的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下级政府进行处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或问题的性质直接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同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相关政府处理。
第六条 审计移送工作的责任和程序
(一)审计项目现场结束后办理移送事项的,由审计组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机关领导审核,提交审计业务会审议后,提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二)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需及时办理移送的,由审计组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审计机关领导审核有必要及时办理移送的,提交审计业务会审定后,提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三)审计移送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涉及案件的全部资料,其中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处理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检察机关。
第七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或暂缓办理审计移送处理的情形
(一)问题性质界定不准确、主要事实尚未查清或者未获取适当审计证据、取证不足难以支持审计结论的;移送需要追究责任而缺少责任主体的;
(二)缺乏相应法律规定或党纪政纪规定的事项,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或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据不足的;
(三)有关部门已经立案调查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有关问题已经得到整改或者纠正,不需追究人员责任的;
(五)已经通过审计信息、专报等方式上报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已经批转有关主管部门查处的;
(六)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行为不涉及追究单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审计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一般不办理移送。
第八条 审计机关相关人员对知悉的移送事项和案件线索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移送事项和移送查处情况。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