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1-00033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0〕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0-23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1-00033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0〕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0-23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雨环责改〔2020〕2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1-1)
法定代表人:凤国保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西路12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8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一)你公司11号厂房内废钢切割生产车间烟气存在无组织排放,切割作业区内大气污染防尘、控尘等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未落实到位,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隐患。
(二)塑料破碎打包车间物料堆放混乱,地面油污严重
(三)再生物资分拣中心污水处理设施长期停运,污水处理池内长期积存的污水浑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一)立即对废钢切割工序配套建设粉尘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集中收集、净化处理设施。
(二)加强塑料破碎打包车间物料堆放规范化整治,清除地面油污。
(三)分拣、破碎生产时,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及时清除污水处理池内积存物。
请你公司严格落实上述意见,5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尽快报送我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雨山经开区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报经雨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或者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