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010-00055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雨环责改 [2020] 19号
成文日期: 2020-10-09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责令改正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010-00055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雨环责改 [2020] 19号
成文日期: 2020-10-09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904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0-10-09  16:18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润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QNU10P

法定代表人:魏国琪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25日、27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建材生产厂区内大气污染防尘、控尘等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未落实到位,环保除尘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二)石料、石粉露天堆放,且未采取覆盖措施;地面硬化不完全,防渗措施不到位;

(三)车辆进出厂区无轮胎冲洗过程,生产和运输时厂区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一)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维修并正常使用粉尘颗粒物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对皮带输送廊道进行全过程密闭。

    (二)对各类物料堆场设置围挡并进行全覆盖,补强地面硬化。

    (三)增设车辆进出厂区时的轮胎冲洗设施,对厂区采取有效控尘、抑尘措施。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向山镇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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