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0-00056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 [2020] 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8-04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0-00056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 [2020] 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8-04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市创艺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28500278F
法定代表人:陶银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陶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20日、22日,我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2001年4月,违法建设印刷品生产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该生产线项目属于第十二类“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第30项“印刷厂;磁材料制品”中“全部”的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对该项目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建设生产至今。
(二)你公司自2009年8月正式投入运营至今,一直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所有印刷工段,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吸附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放到大气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督察问题转办单(马大气办〔2020〕10号)》、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一)立即停止印刷品生产,未完善环评审批、手续之前不得生产运营。
(二)立即对所有印刷工段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集中收集、吸附处理。
(三)规范建设危废暂存库,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健全废弃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产生、暂存、转移去向台账,并向我局进行申报。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0年8月20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