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0-00060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 [2020] 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5-27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0-00060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 [2020] 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5-27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X
法定代表人:唐峰
地址:雨山区向山镇向山创业园北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8日、14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向山镇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各类原物料露天堆放,存量巨大,高度过高过陡且不覆盖,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厂区地面积尘严重,洒水、喷淋等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
(二)物料堆场地面硬化不完全,无防渗措施,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
(三)车辆进出无冲洗,运输过程存在超载和抛洒滴漏现象;
(四)厂区内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完善,破碎、筛分、出料等生产线密闭不到位,存在多处粉尘逸散点源。且生产时污染防治设备运行不正常,作业时间随意,日夜生产,粉尘污染严重、噪声扰民现象突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一)对原堆放的物料进行削堆和全覆盖,只能出不能进。在物料清运过程中做好各项防尘、降尘措施,防止抛洒滴漏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二)配套完善各生产车间、工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落实各环节扬尘收集、喷淋等抑尘措施;车辆进出厂区要及时对轮胎进行冲洗;
(三)对场地进行全面防渗处理,防止原物料和固废淋溶水对地下水的污染。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向山镇政府。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