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010-00062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雨环责改 [2020] 12号
成文日期: 2020-05-25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鑫固建材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责令改正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010-00062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雨环责改 [2020] 12号
成文日期: 2020-05-25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鑫固建材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鑫固建材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574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5-25  16:1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市鑫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

法定代表人:盛厚华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创业园北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8日、14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向山镇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存在明显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建不符,你借壳的公司环评文件批复中生产产品为各类新型墙体砖及多种小型预制构件。但你公司现在的主要产品显然是各种规格的石子、石粉、瓜子片,并为此私自架设石子破碎生产线。跟原环评文件相比,无论是生产性质还是生产规模,都发生了重大变动。

(二) 各类原物料和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存量巨大,高度过高且不覆盖;车辆进出轮胎冲洗多为摆设,运输超载和抛洒滴漏问题严重;地面未硬化,软土基坑洼不平,无防渗措施,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

(三) 厂区内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完善,生产线密闭不到位,且生产时污染防治设备运行不正常,作业时间随意,日夜生产,粉尘污染严重、噪声扰民现象突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一)立即停止各项环境违法行为,停止石子破碎加工项目,拆除违建设备,严禁建设超过环评批复及验收范围的内容、工艺和产品。

(二)对原堆放的物料进行削堆和全覆盖,只能出不能进。在物料清运过程中做好各项防尘、降尘措施,防止抛洒滴漏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三)对场地进行全面防渗处理,防止原物料和固废淋溶水对地下水的污染。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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