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0-00058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 [2020] 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5-08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云鼎建材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0-00058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 [2020] 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5-08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云鼎建材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市云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RFBOM71(1-1)
法定代表人:鲁绪武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6日、8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你公司存在明显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建不符,环评文件要求你公司原料储运应在室内,但你公司一直将原料露天堆放,且遮盖范围较小。
(二)厂区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完善,地面积尘厚重,场地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运行不到位,存在大气污染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一)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于十五日内将原物料全部清运至室内堆放,恢复场地原状。
(二)在物料清运过程中做好各项防尘、降尘措施,防止抛洒滴漏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三)规范建设危废暂存库,完善分区防渗措施,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健全废油等产生、暂存、转移去向台账,并向我局进行申报。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0年5月25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