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0-00057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 [2020] 9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30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华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0-00057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 [2020] 9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30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华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市华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423167X2(1-1)
法定代表人:陈英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平山路南段开发区交警大队对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28日、30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产生的废润滑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无台账记录,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规范建设危废暂存库,完善分区防渗措施,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健全废机油等产生、暂存、转移去向台账,并向我局进行申报。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0年5月20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