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010-00065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雨环责改 [2020] 6号
成文日期: 2020-04-21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久达重工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责令改正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010-00065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雨环责改 [2020] 6号
成文日期: 2020-04-21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久达重工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久达重工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444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4-21  16:0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市久达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FEY67R

法定代表人:许刚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三台创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0日、14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3月,租赁马鞍山市金轮环锻有限公司厂房,违法建设钢压延加工生产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该生产线项目属于第二十类“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其他”的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但你公司未对该项目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建设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钢压延加工生产项目的建设,未完善环评审批、手续之前不得生产运营。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0年5月15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雨山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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