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2010-00068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雨环责改[2020]3号
成文日期: 2020-01-07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飞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责令改正
索  引 号: K16364824/202010-00068
组配分类: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发布机构: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文       号: 雨环责改[2020]3号
成文日期: 2020-01-07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飞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飞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356            信息来源: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1-07  15:4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飞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4K2HX9
法定代表人:陆其飞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下南庄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向山镇安环办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末依法报批建材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营运,且露天作业,"大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套建设完善,存在二定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末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材加工生产运营,拆除所有加工设备,清理厂区所有原辅材料和物料,恢复原状。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0年1月20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向山镇人民政府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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