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0-00069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0]2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1-03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友玲商贸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0-00069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0]2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1-03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友玲商贸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市友玲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舵RQ15440(1-1)
法定代表人:黄业玲
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梅园新村33-70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27日、31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马鞍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报批建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材运营,现场管理混乱,物料堆场未覆盖到位,大气污染防尘、控尘竿防治设施配套建设不完善,措施落实不到位,大气污染物影响周边环境。
(二)擅自将场地提供给含山县卓信商贸有限公司堆放工业固废脱硫石膏,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存在较大的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末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末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
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将所有物料进行清理、清运,恢复场地原状。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0年1月20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雨山区采石街道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生态保护局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