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0-00070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1-03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含山县卓信商贸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0-00070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1-03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含山县卓信商贸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含山县卓信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1-I)
法定代表人:王维所
地址:安徽含山工业园区(含山县林头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2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马鞍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位于雨山区九华村原生态炉料厂内进行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18日,你公司利用马鞍山市友玲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场地,擅自将购买的工业固废脱硫石膏露天堆放
在厂区东侧位置,现场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存在较大的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
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七)末采
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完成物料的清理、清运,恢复场地原状。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0年1月6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雨山区采石街道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生态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