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0-00072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0〕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0-20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金顺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金顺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10-00072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0〕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0-20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金顺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金顺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雨环责改〔2020〕2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市金顺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4309946XR(1-1)
法定代表人:沈金锁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超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8日、19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年产4000吨耐磨钢球技改项目》现场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一)你公司存在明显的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擅自增设耐磨钢球热处理设备。
(二)厂区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完善,地面积尘厚重,场地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运行不到位,存在大气污染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一)立即停止热处理生产设备运营,完善超出原环评及批复意见建设的1套热处理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完善手续之前不得投运。
(二)完善配套电炉烟尘及浇铸废气集中收集治理设施,深化车间密闭措施,严禁烟气收集管路破损、开放等不正常现象,确保排气筒烟尘颗粒物稳定达标。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