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001010100/202008-00013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文 号: | 雨退军组办〔2020〕2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5-20 | 名 称: | 雨退军组办〔2020〕2号 关于印发雨山区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考核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考核管理 | ||
| 索 引 号: | 0000001010100/202008-00013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文 号: | 雨退军组办〔2020〕2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5-20 |
| 名 称: | 雨退军组办〔2020〕2号 关于印发雨山区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考核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考核管理 |
马鞍山市雨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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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退军组办〔2020〕2号 |
中共雨山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雨山区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考核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用人单位:
《雨山区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考核管理方案(试行)》已经中共雨山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19日
雨山区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考核管理方案(试行)
为做好我区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考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管理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所称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是指皖发〔2018〕27号文件规定的符合安置相关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后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中的再就业困难人员为主体,由政府开发扶持而设置的,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扶持性岗位。
第二条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实行“政府开发,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用人单位是管理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专项岗位的责任主体,加强对人员的日常管理和阶段考核。
第三条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从上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离岗的,按自己主动放弃处理,今后不再受理申请专项岗位。
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与专项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十年以上者,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给用人单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条专项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具体为:
1.团结同志、服从领导,认真完成单位安排的各项任务;
2.爱岗敬业,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私自离岗、脱岗;
4.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岗,应按照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专项岗位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安排有经验的同志帮助开展岗前业务培训。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结合出勤履职情况制定专项岗位月度、季度、年度考核表,通过考核营造守纪、敬业、规范的工作氛围:
1.考核工作应严肃认真、公正客观,出勤、守纪、履职等各项考核情况应实事求是,有据可查,并保存备案。考核结果与奖励、留用、解聘挂钩;
2.对专项岗位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要及时提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第八条专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1.散布不满言论,蛊惑他人消极怠工的;
2.不安心工作,不切实际盲目攀比,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3.越级上访,不如实反映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主动串联,利用微信、QQ群传播非官方言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专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其劳动合同,提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同时取消所有待遇:
1.严重违法违纪的;
2.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谋取私利的;
3.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4.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
5.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思想态度不端正,拒不努力改正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8.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9.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10.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11.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专项岗位人员因上述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解除劳动合同的专项岗位人员,今后不得再享受退役士兵专项岗位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专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扬奖励:
1.工作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
2.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3.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4.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通过考试、应聘、自主创业、转岗等方式退出专项岗位,应当办理解除专项岗位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做好专项岗位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将信息录入党员信息库。
第十四条本方案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原因出现本方案规定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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