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62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0〕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8-21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江山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江山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62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0〕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8-21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江山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江山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雨环责改〔2020〕1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江山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9011155Y(1-1)
法定代表人:徐家国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三台路中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9日,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监督帮扶组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房内地面有喷漆痕迹,且车间内油漆味巨大。
2、企业喷漆工序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厂房内有明显异味,废气无组织排放。
3、企业未提供油漆使用、转移台账记录。
2020年8月10日、12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车间内产品和原材料堆放拥挤混乱(你公司解释因疫情影响交货时间,我局予以采信),地面积尘严重。电焊作业时,无移动收尘净化设施,焊烟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八条 :……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喷漆工序作业,未完善喷漆工序污染防治措施前不得在厂区重新开始喷涂作业。增加焊接工序移动收尘净化装置并使用,加强生产现场环境管理。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0年8月25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雨山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和我局将共同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17日
抄送:雨山经济开发区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8月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