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63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0〕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7-22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康洁流延膜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康洁流延膜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63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20〕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7-22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康洁流延膜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康洁流延膜有限公司 |
雨环责改〔2020〕1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马鞍山市康洁流延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UWBR2H(1-1)
法定代表人:艾康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园路35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16日、17日,我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自2016年10月投入生产运营至今,一直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购置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聚乙烯膜生产车间内异味明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虽经一定收集,但是无后续吸附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放到大气中。
(二)2016年10月,我局对你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明确要求你单位项目建成后必须依法申请我局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但你单位一直未按照批复意见要求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就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年产2400吨生物降解环保聚乙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意见、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一)立即完善“三同时”配套建设,依法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二)立即对生物降解环保聚乙烯膜生产线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集中收集、吸附处理。
(三)规范建设危废暂存库,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健全废弃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产生、暂存、转移去向台账,并向我局进行申报。
以上整改要求期限于2020年8月15日前完成。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雨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7日
抄送:雨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7月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