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6-0002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20〕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6-12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秉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秉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6-00020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20〕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6-12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秉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秉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雨环罚字〔2020〕8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秉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MA2RR4CXXC(1-1)
法定代表人:赵新龙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369号3栋
马鞍山市秉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经我局2020年4月21日、22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2020年2月,违法建设汽车喷漆工艺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该项目属于第四十类“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26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中“有喷漆工艺”的,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对该项目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建设完成。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公司自2018年5月成立以来,产生的废润滑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无台账记录,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赵新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20〕8号)及送达回执;4、马鞍山市秉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赵新龙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十三条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于处罚,相关意见归纳如下:
1、公司前期对危废管理的具体要求不太清楚,好在客观上没有对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但是公司也进行了深刻反省,已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积极配合整改,严格按照生态环境分局要求执行。
2、前期由于疫情的原因,作为小微企业,公司属于比较困难的时期,特别是员工有湖北、安徽等疫区的,导致前期无法正常营业,对我们影响比较大,希望贵局能够酌情考虑,体恤我们特殊情况,恳请免于处罚。
我局经局办公会审查复核认为:你公司的陈述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对你公司的整改措施予以认可,我局在对你公司进行处罚时,也已经考虑了疫情过后,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扶持,因此依据《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定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维持处罚。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20〕7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并参照《马鞍山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环评制度,未依法办理汽车喷漆工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就擅自投入建设,应对你单位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但鉴于疫情过后,政府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扶持,以及你单位积极整改的态度,决定对此项行为免予经济处罚。
(二)自2018年5月成立以来,一直未按照国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明显标识,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的冲击,计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湖东路支行
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公章)
2020年 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