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5-0003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20〕6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5-15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皖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皖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5-00030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20〕6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5-15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皖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皖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雨环罚字〔2020〕6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皖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58460085E(1-1)
法定代表人:康素芳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205国道(马鞍山段)401号-5
马鞍山市皖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经我局2020年3月14日、4月3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任何相应防范措施,擅自将维修更换后含油汽车零部件、废油桶随意与生活垃圾露天混存堆放,堆点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较大的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高业权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20〕5号)及送达回执;4、马鞍山市皖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高业权的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20〕3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一项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并参照《马鞍山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改正的态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较大的环境污染隐患。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公章)
2020年 5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