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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虽经批准开设但不服从管理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