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004-00158 | 组配分类: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处罚依据】对损坏城市花草树木,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
| 关 键 词: | 处罚 | ||
| 索 引 号: | 791892454/202004-00158 |
| 组配分类: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城管局 |
| 文 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处罚依据】对损坏城市花草树木,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 关 键 词: | 处罚 |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损坏花草、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六条: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九条: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其损伤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以下的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