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91892454/202004-00158 组配分类: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处罚依据】对损坏城市花草树木,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关  键 词: 处罚
索  引 号: 791892454/202004-00158
组配分类: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城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处罚依据】对损坏城市花草树木,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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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对损坏城市花草树木,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6533            信息来源:  雨山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  2025-06-18  09:58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损坏花草、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六条: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九条: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其损伤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1000以下的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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