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12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19〕26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2-19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华东冶金连铸机配件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华东冶金连铸机配件厂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125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19〕26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2-19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华东冶金连铸机配件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华东冶金连铸机配件厂 |
雨环罚字〔2019〕26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华东冶金连铸机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180XT(1-1)
法定代表人:陈志祥
地址:雨山经济开发区雨园路北
马鞍山市华东冶金连铸机配件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9年6月12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焊接、打磨工序粉尘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无收集处理装置,车间内积尘较严重。
2、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你厂自2014年投产以来,产生的废润滑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7-08)、乳化液(《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9,废物代码900-006-09)无台账记录,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陈志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19〕30号)及送达回执;4、马鞍山市华东冶金连铸机配件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陈志祥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5、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厂于2019年10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减免经济行政处罚,相关意见归纳如下:
1、对于焊接、打磨工序粉尘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无收集处理装置,车间内积尘较严重的问题。先后购置8台工业旱烟净化器,对生产车间进行环氧地坪和标准安全通道处理。
2、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问题。与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危废处理协议及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3、对各项环保问题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整改,投入资金较大。
4、受钢铁行业下行压力,生产效益不好,经济压力较大,职工队伍不稳定。
我局经现场审查复核认为:你厂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鉴于你厂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对你厂的整改措施予以认可,但依据《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定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维持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9〕23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定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焊接、打磨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颗粒物等气态污染物排放,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2、未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公章)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