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12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19〕25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2-19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126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19〕25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2-19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雨环罚字〔2019〕25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1-1)
法定代表人:权岚
地址:雨山经济开发区印山西路1259号
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9年6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喷漆作业处于开放状态,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集中收集、吸附处理设施。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公司自2012年建成投产以来,产生的废润滑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7-08)、乳化液(《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9,废物代码900-006-09)无台账记录,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李伦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19〕25号)及送达回执;4、马鞍山市华宇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及被调查人李伦君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5、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予以适当经济行政处罚,相关意见归纳如下:
1、公司喷漆工序已全部委托给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
2、公司已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库,设置了废润滑油、废乳化液收集托盘,并建立健全了废机油等产生、暂存、转移去向台账,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3、受行业下行压力影响,生产效益不好,公司生存和发展上也面临着一些巨大的困境。
4、如果公司被行政处罚一旦被合作商宝武集团资质审核部门发现,有可能取消我公司在宝武集团内部所有企业供货的资质。
我局经现场复核及审核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的态度,对你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应予以认可,按照《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定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维持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9〕25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定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未建设密闭的喷漆装置,配套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集中收集、吸附等处理设施,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公章)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