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911-00063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雨政办〔2019〕38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9-12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重大事项 | ||
| 索 引 号: | K16385692/201911-00063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雨政办〔2019〕38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9-12 |
| 名 称: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重大事项 |
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事项
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区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理顺审查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保障依法决策的重要作用,现就规范和优化区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整合审查资源,着力提升合法性审查能力
(一)成立全区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由区司法局遴选有相应特长的专家组成合法性审查小组,对决策的依据、程序和内容等进行联合审查,全面提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二)探索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借鉴省、市的做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吸收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合法性审查,着力缓解机构改革后合法性审查力量和能力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
二、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着力提升合法性审查质量
(一)明晰决策权限。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分级负责的要求依法自主决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对决策权限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策,不得将属于本机关的决策事项报送区政府决策;报送区政府决策的,应当在决策草案中明确需要区政府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明确审查范围。对区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切实解决实践中审查范围不明确的问题。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文件要求,明确需要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清单(见附件1),以及无需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清单(见附件2),确保将有限的审查资源集中到重大复杂事项的审核把关上来。
三、进一步规范审查流程,着力提升合法性审查效率
(一)严格收文审核。严把收文关,着力解决报送市政府的决策草案依据缺乏、程序缺失、材料缺少等问题。区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对照《雨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雨政〔2016〕33号)所附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3),对决策草案是否依照规定程序起草、是否交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把关,凡决策程序不完备或者不属于区政府决策权限的,不予收文;报送材料不完整的,告知起草单位限期补充,从源头上保障决策草案的质量。
(二)规范送审节点。决策草案必须在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审批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办文机构统一送审,切实避免因多渠道交办、多环节修改而多次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现象发生。区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后,非经区政府领导批示,就同一事项不再出具审查意见。
(三)提升审查效率。起草单位拟定重大复杂的决策草案时,应当邀请区司法局提前介入、跟踪指导。区政府办公室转送审查材料时,要为合法性审查工作预留必要时间。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区政府领导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附件:1.需要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清单
2.无须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清单
3.需要报送的材料清单
2019年9月27日
附件1
需要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清单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
2.旧城改造方案;
3.重大土地及房屋征收项目;
4.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
5.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6.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
7.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融资;
8.政府债务举借;
9.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
10.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重大变更;
11.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12.公共资源交易;
13.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14.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15.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16.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17.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管理、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法治建设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18.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19.区政府部门报经区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0.以区政府名义签署的协议;
21.其他需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附件2
无需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清单
1.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工作报告;
2.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3.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4.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5.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要点、工作任务分工、目标管理责任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及表彰奖惩、考核结果、人事任免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6.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审计、鉴定等专门性意见;
7.仅涉及专业技术范畴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8.协议中关于履约期限、价款等仅涉及合理性的商务条款;
9.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问题;
10.其他不涉及合法性问题的事项。
附件3
需要报送的材料清单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名称
具体内容
备 注
1
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
明确决策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程序
2
与有关单位协商协调情况材料
3
公众参与材料
2. 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研究采纳情况;
4
专家论证材料
包括能够反映会议情况、各方意见及结论的书面材料
5
风险评估材料
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6
合法性论证材料
7
公平竞争审查材料
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承办机构应当组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8
法律和政策依据
应提供决策事项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目录及文本
9
其他材料
合法性审查所需其他材料
注:1.无需履行相应程序的,应在备注栏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