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13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19〕18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0-16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133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19〕18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0-16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雨环罚字〔2019〕18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X
法定代表人:唐峰
地址:雨山区向山镇向山创业园北区
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4日、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材生产厂区内大气污染防尘、控尘等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未落实到位,进料口、出料口未完全密闭,皮带输送廊道未有效密闭,石料、石粉堆场未采取覆盖措施,生产时厂区扬尘明显。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曹鸿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19〕39号)及送达回执;4、马鞍山丰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现场负责人曹鸿斌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9〕21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并参照《马鞍山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配套完善建设粉尘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收集等控尘、抑尘措施,处罚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公章)
2019年 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