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138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19〕13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0-16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庄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庄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138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19〕13号 |
| 成文日期: | 2019-10-16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庄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庄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雨环罚字〔2019〕13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鞍山市庄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7214576N(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明武
地址:雨山区向山镇创业园南
马鞍山市庄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25日、8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2019年4月,租用郑世虎闲置厂房违法建设废旧塑料颗粒等废弃资源回收生产线项目,该生产线项目属于第三十类“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第86项“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其他”的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但该项目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建设运营,项目注册资金为人民币80万元整。
(二)废旧塑料颗粒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涤冷却废水直排外环境,未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及治理措施。对你单位排放的废水取了四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报告(马环测[临]字1908145号)结果显示,COD平均值为568.75mg/L,氨氮平均值为60.45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放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段明武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19〕41号)及送达回执;4、马鞍山市庄南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段明武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5、马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报告(马环测[临]字1908145号);6、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9〕16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并参照《马鞍山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环评制度,未依法办理废旧塑料颗粒等废弃资源回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运行,按照你公司废旧塑料颗粒等废弃资源回收生产线项目注册资金80万元的2.5%进行处罚,计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塑料颗粒加工洗涤及冷却废水,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公章)
2019年 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