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14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19〕5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7-29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晨光高耐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晨光高耐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149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19〕5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7-29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晨光高耐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晨光高耐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雨环罚字〔2019〕5号
马鞍山市晨光高耐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86541879T(1-1)
法定代表人:陶齐荣
地址:雨山区向山镇创业园9号
马鞍山市晨光高耐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9年6月18日、7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5月,在车间内违法建设冷却式输送辊道喷漆生产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该生产线项目属于第二十三类“通用设备制造业”中“其他(仅组装的除外)”的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但你公司未对该项目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即投入建设并开始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制作的对周金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19〕17号);4、马鞍山市晨光高耐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及马鞍山市晨光高耐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被调查人周金友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4、《年产万件内冷却式输送辊道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原雨山区环保局2012年11月20日批复意见复印件;5、年产万件内冷却式输送辊道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竣工验收调查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2018年5月12日)复印件;6、冷却式输送辊道喷漆生产项目生产设备购置发票;7、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9〕6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并参照《马鞍山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停建改正的态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办理冷却式输送辊道喷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依照冷却式输送辊道喷漆生产项目生产设备购置总额20万的2.5%,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公章)
2019年 7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