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85772/201906-00010 组配分类: 地方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卫健委 文       号: 雨卫健〔2019〕32号
成文日期: 2019-06-13 名       称: 关于印发《雨山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323426 关  键 词: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政策咨询机关: 苏娜
索  引 号: K16385772/201906-00010
组配分类: 地方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雨山区卫健委
文       号: 雨卫健〔2019〕32号
成文日期: 2019-06-13
名       称: 关于印发《雨山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政策咨询机关: 苏娜
政策咨询电话: 0555-2323426

关于印发《雨山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158            信息来源:  雨山区卫健委         发布时间:  2019-06-13  10:40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有关单位:

现将《雨山区2019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雨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雨山区财政局

2019年6月13日

 

雨山区201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68号)和《关于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审核意见》(马财〔2019〕52号)等 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450元。市政府为每人每月提标20元。在此基础上,自2019年起市政府在国家、市原提标的基础上对特扶对象每人每月再提高100元。即伤残对象每人每月470元、死亡对象每人每月570元,区政府为每人每月提标1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二级并发症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一级并发症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在此基础上,市级分别为三级、二级、一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元、20元、30元,区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元。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卫生健康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健康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改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新增对象确认时,在村(居)评议申报后,区乡(街)两级可同时入户调查核实,避免多次上门给申报对象带来不便,在认真组织村(居)评议的基础上,可不进行公示。往年对象年审时,信息清楚的,不要求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组织开展慰问回访活动,对特扶对象的入户核实工作,与困难家庭慰问活动结合起来。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卫生健康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2019年,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中央与省按6:4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市提标部分,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并发症人员市、区提标部分,由市、区计划生育事业费分别全额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区财政、卫生健康委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乡镇(街道)计生办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区、乡镇(街道)计生办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区政府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应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兼顾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促进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衔接与兼容。鼓励各乡镇、街道从实际出发,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多种形式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保障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五)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市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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