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904-0000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19〕2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4-28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瑞马钢构材料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瑞马钢构材料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904-00001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19〕2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4-28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瑞马钢构材料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瑞马钢构材料有限公司 |
雨环罚字〔2019〕2号
马鞍山瑞马钢构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0147559M(1-1)
法定代表人:李庆中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南段498号
马鞍山瑞马钢构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刷漆工序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18〕92号);2、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作为相对人的适格主体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年3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9〕2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的态度,参照《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雨山区环保局
2019年 4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