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62494456/201909-00015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文 号: | 〔2019〕8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3-29 | 名 称: | 关于印发《雨山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关于印发《雨山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062494456/201909-00015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 文 号: | 〔2019〕8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3-29 |
| 名 称: | 关于印发《雨山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关于印发《雨山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
经研究决定,现将《雨山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9日
雨山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推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雨山区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习近平文化思想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成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第四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效能、改革创新、增强活力的原则。
第五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和管理,确保其发挥应有作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六条 区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单位负责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职能和服务
第七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政策宣传、书报阅读、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第八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方式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供信息服务,满足群众求美、求乐、求知、求富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
(三)协助上级文化行政部门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开办图书阅览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设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上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
第九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 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其中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三分之一; 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除农忙时节外应当每天开放。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年组织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举办单项性文化活动不少于8次,举办科普、法制、农技、文化生活、卫生健康等讲座、培训不少于12次,举办展览不少于4次,编办文化宣传橱窗不少于12期,站办文艺团队不少于3支;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年实现文化活动“12161”目标,即每月看1场电影、每年看2场演出、每季度举办1次培训、每年组织6次文体活动,形成1个特色文化活动品牌,组建经常性业余文化活动队伍不少于2支。
第十二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城乡居民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提供条件。每年应当组织开展针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体活动。
第三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应配备1-3名以上有编制的人员,设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2个以上,至少配备1名文化专管员和1名体育指导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文化协管员。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专职文化协管员由政府通过内部调节或购买公益岗位方式产生。文化协管员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心公益,且具有一定的文艺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当地群众实际需求,组织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活动,着力引导村(居)民自发开展群众文体活动。
第十六条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对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专管员、文化协管员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乡镇(街道)文化站负责对所辖区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协管员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三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人员文化专管员、文化协管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
第十七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
第四章 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经费投入、工作效能情况等进行定期督查,督查情况作为区委区政府年度综合考核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