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72830370/201903-00010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佳山乡 | 文 号: | 佳办〔2018〕47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01 | 名 称: | 关于印发《佳山乡文明城市暨卫生城市创建 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通知 | ||
| 索 引 号: | 772830370/201903-00010 |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佳山乡 |
| 文 号: | 佳办〔2018〕47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01 |
| 名 称: | 关于印发《佳山乡文明城市暨卫生城市创建 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通知 |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经乡党委、乡政府同意,现将《佳山乡文明城市暨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山乡党政办公室
2018年4月30日
佳山乡文明城市暨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乡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强化创建工作责任,确保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责任落实,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任务的乡党政领导、工作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追责原则。对不同层级的责任追究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二)权责一致原则。在责任追究事项中,根据责任追究对象权责范围、承担的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四条 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工作不部署、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不执行全乡统一创建任务的;
(二)工作不落实,举措不力,敷衍塞责,时序进度严重落后于明确工作时限的;
(三)对市、区、乡领导现场督办、批示的事项没有按要求落实的;
(四)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又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配合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本属于职责范围内,却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妨碍创建工作任务完成的;
(五)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重点工作应完成而未完成的;
(六)对市、区、乡督查、检查中发现或通报的问题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落实的;
(七)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各类工作资料和工作情况,对全乡创建工作造成被动的;
(八)对监管不负责任、充当老好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给创建工作造成影响的;
(九)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新闻曝光,或被市级以上通报批评整改不到位的等,对全乡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在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市级模拟测评以及相关工作综合考评时因工作不到位、资料不全、考评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的;
(十一)在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区级考核时因工作不到位、资料不全、考核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的;
(十二)在迎接全国文明城市检查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验收时,凡因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全、验收现场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分的;
(十三)其他影响创建工作的情形。
第五条 上述情形严重的,在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
(一)责任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责任人: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扣发年度绩效考核奖金;3、诫勉;4、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辞聘、解聘、辞退或依法罢免;6、党纪政务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视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受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三至六点规定之责任追究,取消当年年度目标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诫勉处理的,至少半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乡首次督查发现或通报的问题,再次督查中仍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市、区、乡三级考核中发现并通报的问题,第二次考核时仍然存在同类问题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谈话,对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其他工作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九条 市、区、乡首次督查发现或通报的问题,再次督查中仍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市、区两级考核中发现并通报的问题,第二次考核时仍然存在同类问题的,责令责任单位、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在两次督查后仍然不能按要求整改落实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视情予以诫勉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如个人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中存在失职,或单位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被中央、省、市通报并产生影响的,扣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其中首次扣发1000元,第二次扣发2000元,第三次扣发3000元,三次以上扣发省市区各类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50%,上述扣发直接在最近一次发放的省市区各类目标管理考核奖金中扣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扣发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由乡纪委办会同乡文明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报乡党委、乡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因整改落实不到位,对全市、全区、全乡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扣分或“一票否决”;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视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对其他工作人员给予辞聘、解聘、辞退或依法罢免等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乡负有文明城市创建和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职责的部门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根据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的突出问题,认为需要问责的,负责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建议报乡纪委批准后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乡党委、乡政府领导认为需要进行问责的,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乡纪委成立调查组,迅速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乡负有文明城市创建和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职责的部门发现村、社区符合追责情形的,向乡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移送有关材料;向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移送的有关材料要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清晰,并提出具体的责任人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四条 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材料,审核把关责任追究建议,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责任追究到位。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对乡工作人员的问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其中,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由文明委组织实施;扣发绩效考核奖金由乡纪委组织实施;辞聘、解聘、辞退由乡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由乡纪委组织实施;需要给予诫勉的,由乡纪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由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乡纪委、乡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