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902-0000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19〕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2-27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南山开发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南山开发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902-00002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罚字〔2019〕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2-27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南山开发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南山开发公司 |
雨环罚字〔2019〕1号
马鞍山南山开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9435Y
法定代表人:王伟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马塘村
马鞍山南山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9年1月3日对你公司和尚桥厂区现场检查时发现,发现你公司和尚桥铁矿围岩综合利用干选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配套建设的除尘、喷淋等环境保护设施没有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运营,未遵守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19〕1号),证明你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作为相对人的适格主体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年1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9〕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你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报告表类)即投入运营的违法事实,结合你公司属于初犯,且违法情节一般,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的态度,参照《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2019年 1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