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11-0000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8〕31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16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龙马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龙马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11-00006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8〕31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16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龙马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龙马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 |
雨环罚法字〔2018〕31号
马鞍山市龙马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炳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
地址:马鞍山市向山镇创业园区北区
马鞍山市龙马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生产车间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未有效密闭,地面积尘、物料抛洒较重,厂区地面未硬化到位,厂区固废乱堆乱放,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环保局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雨山区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18〕77号);3、现场检查照片、小型预制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8〕35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五)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积极采取停产整改的事实,参照《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套建设,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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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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