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11-0001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7〕52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13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李林彩钢贸易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李林彩钢贸易有限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11-00015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罚法字〔2017〕52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13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李林彩钢贸易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李林彩钢贸易有限公司 |
雨环罚法字〔2017〕52号
马鞍山市李林彩钢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476R1T
法定代表人:李林
地址:雨山区印山西路1299号
马鞍山市李林彩钢贸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我局于2017年9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彩钢瓦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累计实际完成投入建设资金近10万元,擅自投入彩钢瓦设备安装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1、雨山区环保局2017年9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7年10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预罚〔2017〕35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在违法事实发生后态度良好,整改积极,主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且违法情节一般的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彩钢瓦加工设备安装和建设,处实际完成累计投资总额百分之二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2017年12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