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11-0001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法〔2015〕14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13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华诚塑业有限公司雨山分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华诚塑业有限公司雨山分公司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1811-00016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法〔2015〕14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13 |
| 名 称: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华诚塑业有限公司雨山分公司)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华诚塑业有限公司雨山分公司 |
雨环法〔2015〕14号
马鞍山华诚塑业有限公司雨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庭明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13685798829
地址:马鞍山市九华村薛家洼
一、调查情况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我局于2015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自2015年3月起擅自新建塑粒造粒车间,生产时废气污染严重,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同时,此行为与我局所批环评报告内容存在严重的批建不符问题。
以上违法事实有 1、2015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5年7月2日雨山区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2日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雨环法[2015]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消除污染,拆除违建厂房及生产设备,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雨山支行
户名: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3793713103000001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雨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