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6364824/201809-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罚法字〔2018〕25号
成文日期: 2018-09-21 名       称: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昌明刃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马鞍山市昌明刃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K16364824/201809-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雨山区环保局
文       号: 雨环罚法字〔2018〕25号
成文日期: 2018-09-21
名       称: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昌明刃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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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昌明刃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6314            信息来源:  雨山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18-09-21  18:35

                                                                                                               雨环罚法字〔2018〕25号                                                    

 

马鞍山市昌明刃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8514590L

法定代表人:徐思云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向山创业园南区南庄村

    

    马鞍山市昌明刃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经我局2018年6月6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大型刃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加工的建设运营,且于2017年至2018年间投资600万元擅自建设超出原环评批复范围的内容、设备和工艺(钢壳电炉及连铸机等设备系统),存在一定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有:1、2018年6月6日雨山区环保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18年6月6日雨山区环保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2018年7月26日雨山区环保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雨山区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雨环责改〔2018〕11号);5、现场检查照片、大型刃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8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作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雨环罚告字〔2018〕22号)、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你公司积极整改的事实,参照《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运营,拆除超出原环评批复擅自扩建的的建设内容、设备和工艺;

2、未报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擅自投入扩建,按照投资额600万元的百分之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小写:¥120000.00);

3、未依法履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小写:¥320000.00元)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雨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银行:徽商银行汇通支行   

账号:0060601520120000042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雨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9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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