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66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55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27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正无塑料橡胶回收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雨山区正无塑料橡胶回收厂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66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55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27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正无塑料橡胶回收厂) |
| 关 键 词: | 马鞍山市雨山区正无塑料橡胶回收厂 |
雨环责改〔2018〕55号
马鞍山市雨山区正无塑料橡胶回收厂:
工商注册号:92340504MA2PPDD59E
法定代表人:金文革
地址:雨山区佳山乡三联村小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塑料造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塑料造粒项目的建设运营,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隐患。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塑料造粒项目的建设运营,5日内拆除生产设备、清理所有物料产品,恢复场地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塑料造粒项目建设运营,5日内拆除生产设备、清理所有物料产品,恢复场地原状。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