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61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52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27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耀兴建材经营部)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61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52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27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耀兴建材经营部)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雨环责改〔2018〕52号
马鞍山市雨山区耀兴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4MA2PMHP76D
经营者:陈得香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十七冶城建公司原化工厂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石材加工项目的运营作业,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隐患。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经营部立即停止石材加工项目的运营作业,5日内拆除生产设备、清理所有物料产品,恢复场地原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石材加工项目运营作业,5日内拆除生产设备、清理所有物料产品,恢复场地原状。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