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69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35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27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文兴炉料加工厂)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
| 索 引 号: | K16364824/202009-00269 |
| 组配分类: | 现场检查(环境执法检查情况) |
| 发布机构: | 雨山区环保局 |
| 文 号: | 雨环责改〔2018〕35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8-27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文兴炉料加工厂) |
| 关 键 词: | 责令改正 |
雨环责改〔2018〕35号
企业名称:马鞍山市雨山区文兴炉料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3405040000019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月娥
联系人:邢国正
联系电话:18855516677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超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手续,且存在建设超出原环评批复范围的内容、设备,擅自投入生产运营,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有:1、2018年8月1日雨山区环保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马鞍山市雨山区文兴炉料厂《钢渣再加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钢渣再加工等所有项目生产运营,立即拆除超出环评编制及批复的建设内容、设备,限期30日内完善原建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运营,15日内完成对现场超建、改建设备的拆除、清理、清运,30日内完成原建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未完善之前,严禁恢复生产运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山区人民政府或马鞍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3日